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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律天平称量善良的“重量”|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减刑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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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律天平称量善良的“重量”|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减刑案

用法律天平称量善良的“重量”|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减刑案

近日,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(ànjiàn)在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,并依法当庭宣判,这是酒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(jiāndū)工作中(zhōng)依法监督,维护司法公正的一起典型案例,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(èrshírì)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 2024年5月,赵某和朋友在瓜州县一公园湖边垂钓时,发现一名女孩落水,情况十分危急,赵某和两名(liǎngmíng)同伴依次拉手(lāshǒu)将女孩抓住拖移至岸边进行心肺复苏,同时拨打(bōdǎ)120和110,最终女孩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。事后,赵某等三人被瓜州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,瓜州县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对三人颁发(bānfā)了(le)荣誉证书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(biǎoxiàn)和本次舍己救人事迹,提请对赵某予以减刑。 酒泉市检察院受理该起案件后,为确保(quèbǎo)案件的公正处理,推动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规范化办理(bànlǐ),承办检察官到见义勇为事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、走访见证人。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完善工作流程和机制并向司法行政机关、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、政法委调取(diàoqǔ)证据,就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(qiánqī)办理提请(tíqǐng)减刑工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,确保程序公正。 为增加(zēngjiā)公正和透明度,酒泉市(jiǔquánshì)检察院采用公开(gōngkāi)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,主动邀请省检察院、省司法厅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管理局、酒泉市中(zhōng)级人民法院人员现场指导(zhǐdǎo),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,重点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(xíngwéi)是否符合刑法(xíngfǎ)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、是否应当减刑听取意见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将减刑审查从“书面审”转向“公开审”,以“看得见”的方式确保程序公正,增强司法透明度,扩大法治宣传效果。最终,酒泉市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“在日常生产、生活(shēnghuó)中舍己救人的”情形,构成重大立功,应当减刑。 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被减刑案件的(de)顺利办理,是酒泉司法机关严格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的生动司法实践,也是协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(diǎnxíng)案例。下一步,酒泉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协作配合,通过(tōngguò)构建协同(xiétóng)治理机制,凝聚(níngjù)司法执法(zhífǎ)合力,切实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、法治化运行,实现法律(fǎlǜ)效果与社会治理的双向融合,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。(图片由杨志强 杨波 赵嘉宝 王媛君 张建春授权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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